某矿业公司市内转移一般工业固废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被罚案 二维码
一、案件情况 2024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该公司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其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出售综合利用。现场核实资料发现,2024年8月起,该公司转运污泥至衢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衢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10月起,部分污泥转运至衢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期间,该公司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转移联单和纸质转移联单,转移活动完成后,也未按要求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后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GB5085系列鉴别标准和HJ298鉴别技术规范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二)市内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要填写转移联单吗? 《固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产废单位有义务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流向,并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填写转移联单,例如《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管理系统上填报和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综上,产废单位应当根据其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流向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联单。 (三)省内固废平台没有电子转移联单手续怎么办? 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遵守转移联单制度,故企业根据《固废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采取防治污染措施,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记录等材料,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