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风险识别与应对

个人违法从事危废经营怎么罚?生态环境法典终于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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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上述规定中“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违法主体是否包含个人,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现今《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出台,其中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对个人违法从事危废经营活动的处罚金额,终于解决了这一难题,提供了明确规范依据。

下面来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违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第三款的内容,其中明确规定了个人违法从事危废经营活动罚款。整体上构建了“企业-其他经营者-个人”三级责任体系。对个人设置的2-10万元罚款标准,既考虑到个人经济承受能力,又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形成对经济行为的全链条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