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二维码
1.适用情形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 2.风险表现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3.风险内容 (1)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4)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污染环境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避险方法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