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风险识别与应对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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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情形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

2.风险表现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3.风险内容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避险方法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