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二维码
1.适用情形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风险表现 (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3.风险内容 (1)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4.避险方法 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