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00万元!无许可证收集胶黏剂废胶水桶 二维码
一、案件情况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巡查至龙江镇繁华路时,发现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形迹可疑,经检查发现该辆货车车厢内装有印有“XX环保净味胶粘剂”“XX环保胶粘剂”“XXX健康喷胶”“XXX新国标环保喷胶”等字样的胶黏剂废胶水桶数量394个。 经调查,当事人在龙江镇繁华路停放轻型厢式货车收集废胶水桶。根据资质机构对废胶水桶的危险废物属性鉴别,上述废胶水桶均属于危险废物,其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合计0.58吨。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收集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将涉案的废胶水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转移,并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件分析 (一)本案环保执法人员有权在该路段进行巡查、调查吗? 环保执法人员有权在路段组织现场调查。 《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环保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组织现场检查,但企业需注意,根据《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企业可以在接受检查时请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如果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被调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二)当事人对资质机构鉴别危险废物的结论可以提异议吗? 企业有权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提出异议。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信息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可向鉴别委托方所在地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完成评估后,鉴别委托方应将评估意见及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再次向社会公开。 对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完成评估后的意见作为危险废物鉴别的最终评估意见。鉴别委托方应将最终评估意见及修改后的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再次向社会公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可逐级向省级和国家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最终由国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定稿,并要求相关修改后的资料再次公开。 (三)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环境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法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本案中的当事人如果在收集过程中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那就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