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风险识别与应对

罚款28万!运输公司装卸不当,被认定为露天堆放危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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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2024年4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会同镇街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某停车场内堆放了一定数量的废化工桶,立即展开现场核查。经查,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自2022年12月起租赁该地块作为停车场使用,该公司主要从事危险废物装卸运输服务,因管理不到位,将原本用于危险废物转移运输使用的吨桶、铁桶和塑料胶桶露天堆放,上述容器装有或沾有废矿物油、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涉及重量约13.31吨。该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存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情形。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作出公开道歉和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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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运输单位露天堆放危险废物,产废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

视情况而定,关键在于产废单位是否完成了《固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污染防治义务。

根据《固废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产废单位与受委托的运输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况有两个,首先是产废单位没有尽到核实义务,即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以及未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其次是受委托的运输单位造成了环境污染。

综上,产废单位在核实运输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事项的情况下,才能最大化的避免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