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对有毒物质不能进行司法鉴定? 二维码
大家好,我是环境专业律师马倍战。今天和大家探讨一下为何对有毒物质不能简单进行司法鉴定。 在环境污染案件里,司法鉴定结果举足轻重。然而,对于有毒物质的鉴定却存在不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有毒物质”的界定,只是司法机关办案和判案的依据,并非司法鉴定的标准、规范和方法。司法鉴定机构若以此为依据开展工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判断重金属污染物是否超标排放时,有严格的标准规范。比如,针对水污染物,要依据《水质采样技术指导》《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以及涉案企业应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正常工况下按规定的采样频次、点位采样并测定;大气污染物则要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规范操作。但实际中,有些鉴定机构在采样和测定时,没有依照这些标准规范,而是采用其他不相关的方法,这样得出的结论显然缺乏真实性。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鉴定程序若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专业规范要求,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错误羁押等不利后果。所以,当事人务必重视司法鉴定的规范性,以免遭受不公正对待。 |